從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,在歐盟成員國沒有設立機構的出口商,不能再把包裝或帶包裝商品賣進該市場而不指定授權代表。(EU) 2025/40《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》(PPWR)第 47 條把這項指定設為投放市場的條件,第 44 至 46 條則決定由誰承擔生產者責任延伸(EPR)費用、在哪個國家承擔。所以任何非歐盟供應商要問的第一個問題不是費用多少,而是法規把哪一方認定為生產者。
三個角色,不能互換
| 角色 | 法規指的是誰 | 承擔什麼 |
|---|---|---|
| 製造商 | 下單並決定包裝設計規格的一方 | 永續性與標識要求的符合性——含第 5 條物質限值與第 6 條可回收等級。全歐盟範圍內一個包裝只有一個製造商。 |
| 生產者 | 在某一成員國首次將包裝或帶包裝商品投放市場的一方 | EPR:在該成員國註冊與申報,並承擔包裝成為廢棄物後的收集與回收費用 |
| 授權代表 | 由非歐盟生產者指定、設立於某一成員國的一方 | 以自己名義承擔 EPR 義務——但註冊本身仍是生產者自己的義務 |
最讓出口商踩坑的是製造商與生產者之分。按客戶規格生產包裝的供應商可能根本不是製造商;而首次把商品投放到某國市場的進口商才是生產者、才承擔費用——哪怕它從未參與設計。
指定這件事包含什麼
誰需要: 在歐盟以外設立、直接向終端用戶銷售空包裝或帶包裝商品、且在該成員國沒有分支機構的生產者。
從何時起: 2026 年 8 月 12 日,即法規適用之日。
幾個: 一個。只能指定一名授權代表。
什麼形式: 雙方簽署的書面委託,使用國家註冊機構要求的語言。
實際操作中,授權代表負責簽訂回收體系參與協議、提交包裝數量報告與完整性聲明、處理回收義務與押金制度。它不能替生產者做的,是在國家註冊機構裡的生產者註冊——這一項留在生產者身上,也是起草委託書時最常被漏掉的一點。
費用落在哪裡,為什麼會移動
- 費用跟著廢棄物走,不跟著銷售走。 EPR 義務掛在包裝預期成為廢棄物的那個成員國。賣進一國又轉運到另一國的貨物,義務會隨之移動。
- 重複繳費可退。 若已在一國繳費,而分銷商隨後在另一國首次投放該包裝,法規規定的是退款,不是二次收費。
- 設計會改變費用。 EPR 費率越來越多地按可回收性與材料調節,這就把本條款接回第 6 條的等級:更重或更難回收的結構,除了日後被禁,每噸費率也更高。
- 註冊按市場分別辦。 賣進多個成員國就是多個註冊,在需要的地方還要多個指定——每個市場一個,不是全歐盟一個。
FAQ
非歐盟供應商一定需要授權代表嗎?
若它直接向某成員國的終端用戶銷售空包裝或帶包裝商品、且在當地沒有設立機構,則需要,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。若由歐盟進口商或分銷商首次把商品投放該國市場,則該方是生產者,承擔 EPR 義務。
授權代表能替生產者註冊嗎?
不能。代表以自己名義承擔 EPR 義務,但國家註冊機構裡的生產者註冊仍是生產者自己的義務。
一個代表夠覆蓋全歐盟嗎?
不夠。EPR 按成員國組織,指定與註冊都要逐市場辦。
這與物質和可回收性規則怎麼銜接?
在費用上銜接。EPR 費率按可回收性與材料調節,所以滿足第 6 條的結構,通常也是第 45 條下費率更低的那一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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